
福建-南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3〕956号文批准同意,征收延平区峡阳镇德胜街道集体土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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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3〕986号文批准同意,南平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延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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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民政局等部门制定的《南平市2013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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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闽政文〔2013〕181号)(以下简称《意见》,保障好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规范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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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3〕804号文批准同意,南平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延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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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3〕804号文批准同意,南平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延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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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无线电管理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和规范我市各类考试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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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3〕535号文批准同意,南平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延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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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3〕286号文批准同意,征收延平区太平镇太平村集体土地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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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市农业局制订的《关于加强全市生态茶园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4月15日(此件主动公开)关于加强全市生态茶园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市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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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市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南平市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见附件),确定了经济增长、民生改善、节能减排等方面的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其中全市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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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单位:推进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内容,对于建立诚信政府具有重要的意义。市政府高度重视软件正版化工作,林宝金市长就软件正版化工作做出重要批示,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4月底前全面完成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市政府办下发了《关于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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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文〔2013〕69号文批准同意,征收延平区农民集体土地110.9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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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3〕205号文批准同意,征收延平区大横镇博爱村集体土地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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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3〕94号文批准同意,征收延平区南山镇吉溪村集体土地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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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3〕84号文批准同意,南平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延平区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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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文〔2012〕235号文批准同意,征收延平区集体土地77.4488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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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2〕1175号文批准同意,征收延平区大横镇湖尾村集体土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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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2〕1158号文批准同意,征收延平区太平镇刘家村集体土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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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提升我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水平和服务效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2〕182号),经市政府研究,特建立市人工影响天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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