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平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和省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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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南平历史文化资源丰富,文化遗存众多。为了更好的在城乡建设中保护和开发历史文化资源,展示历史文化的魅力,加快推进城乡建设、文化、旅游融合发展,迎接高铁时代到来,促进我市绿色发展、跨越发展,特制订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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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3〕956号文批准同意,征收延平区峡阳镇德胜街道集体土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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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3〕986号文批准同意,南平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延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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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3〕804号文批准同意,南平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延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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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3〕804号文批准同意,南平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延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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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无线电管理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和规范我市各类考试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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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3〕535号文批准同意,南平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延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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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3〕286号文批准同意,征收延平区太平镇太平村集体土地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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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市农业局制订的《关于加强全市生态茶园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4月15日(此件主动公开)关于加强全市生态茶园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市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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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单位:推进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内容,对于建立诚信政府具有重要的意义。市政府高度重视软件正版化工作,林宝金市长就软件正版化工作做出重要批示,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4月底前全面完成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市政府办下发了《关于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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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文〔2013〕69号文批准同意,征收延平区农民集体土地110.9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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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3〕205号文批准同意,征收延平区大横镇博爱村集体土地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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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3〕94号文批准同意,征收延平区南山镇吉溪村集体土地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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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3〕84号文批准同意,南平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延平区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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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文〔2012〕235号文批准同意,征收延平区集体土地77.4488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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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2〕1175号文批准同意,征收延平区大横镇湖尾村集体土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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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2〕1158号文批准同意,征收延平区太平镇刘家村集体土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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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提升我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水平和服务效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2〕182号),经市政府研究,特建立市人工影响天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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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南平年鉴》是南平市政府主办、市方志委承编的大型综合性资料文献,是记录南平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历史,对外宣传南平各项事业发展成就的重要载体。为做好2013年《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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