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南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2〕692号文批准同意,南平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延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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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2〕619号文批准同意,征收延平区南山镇长春街、局头村、明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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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2〕619号文批准同意,征收延平区大横镇葫芦丘村集体土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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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规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现将《南平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和《南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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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南平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此件主动公开)南平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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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南平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此件主动公开)南平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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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南平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此件主动公开)南平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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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此件主动公开)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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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南平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此件主动公开)南平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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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鉴于人事变动,为保持我市对外交往工作的连续性,经研究决定,南平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组成人员调整如下:名誉会长:裴金佳林宝金顾问:周秀光张建光黄福清袁忠浩邱天华兰斯文黄健平许维泽胡忠昭梁伟新张国旺会长:刘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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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南平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此件主动公开)南平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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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南政办〔2012〕36号)相关要求,现将2012年第一季度(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3月21日)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电子监察系统的检查结果和运行保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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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环境保护局制定的《南平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此件主动公开)南平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实施方案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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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南平市2011年度第七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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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南平市2011年度第七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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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因人事变动,经研究,决定调整南平市民族工作协调委员会成员。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如下:主任:刘亚圣市政府副市长副主任:陈健市政府副秘书长陈育进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唐孝文市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林敏市民族宗教局局长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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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中专院校:按照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闽委办〔2010〕92号)要求,原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不再保留,其职责划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了贯彻国务院、省政府有关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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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1〕803号文批准同意,南平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延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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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政办〔2011〕149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印发南平市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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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政办〔2011〕139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平市“十二五”教育强县分年度计划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了贯彻全省教育工作会议和《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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