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平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2014年市政府工作重点事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能认真抓好落实。南平市人民政府2014年4月9日(此件主动公开)2014年南平市政府工作重点事项(共30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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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闽政〔2014〕6号)和《中共南平市委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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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南平市迎接高铁时代旅游工作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南平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8日(此件主动公开)南平市迎接高铁时代旅游工作行动方案合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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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4〕29号)精神,切实加强全市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增强责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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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根据省下达我市2014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任务,现将南平市2014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分解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请你们严格按照目标任务及时间节点要求,签订目标责任书,加强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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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南平市重点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2月21日(此件主动公开)南平市重点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办法为加强重点项目的建设管理和协调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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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南平年鉴》是南平市政府主办、市方志委承编的大型综合性资料文献,是记录南平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历史,对外宣传南平各项事业发展成就的重要载体。为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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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南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月28日(此件主动公开)南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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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资委:你委《关于组建南平绿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请示》(南国资〔2014〕10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同意将南平市林业实验林场、南平市政园林工程公司的出资人和南平市振兴国营林场有限公司90%股权变更为市国资委,并由你委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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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是“智慧城市”建设的基础。2011年,根据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加快推进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通知》(闽测绘〔2010〕17号)和《关于印发福建省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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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3〕956号文批准同意,征收延平区峡阳镇德胜街道集体土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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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3〕956号文批准同意,征收延平区来舟镇游地村集体土地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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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现将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2013年度行政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考评方案》和《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居)便民服务代办点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闽效能办〔2013〕42号)转发给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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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3〕941号文批准同意,南平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延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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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3〕804号文批准同意,南平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延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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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3〕763号文批准同意,南平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延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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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3〕510号文批准同意,南平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延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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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3〕535号文批准同意,南平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延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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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3年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闽政办〔2013〕33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下达2013年各级人民政府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任务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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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3〕205号文批准同意,征收延平区樟湖镇坂头街、麟经街、上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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